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5號
- 聲請人
- 蔡邦奇(即蔡曾翠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股票陸拾紙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60紙,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65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65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9 月26日刊登該裁
定於臺灣新生報,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股票或申報權利等
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 年度
司催字第265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2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聲請
除權判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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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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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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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亞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8-ND-10954至11000 │股票 │47 │4700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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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亞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8-ND-11191至11200 │股票 │10 │1000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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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亞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8-ND-11217至11219 │股票 │3 │3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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