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5號聲 請 人 蔡邦奇(即蔡曾翠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陸拾紙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60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6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65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9 月26日刊登該裁定於臺灣新生報,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265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2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書記官 駱大勝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5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1│亞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8-ND-10954至11000 │股票 │47 │47000 │ │ │ │ │ │ │ │ │ │ ├─┼───────────────┼──────────────┼────┼───┼────┼───┤ │02│亞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8-ND-11191至11200 │股票 │10 │10000 │ │ │ │ │ │ │ │ │ │ ├─┼───────────────┼──────────────┼────┼───┼────┼───┤ │03│亞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8-ND-11217至11219 │股票 │3 │3000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