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鄭瑋
- 原告陳熒德、孫惠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7號聲 請 人 陳熒德 代 理 人 孫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肆拾伍張均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聯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和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共45張(以下合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 催字第33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刊登在太平洋日報。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45張,前經本院於107年10月8日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3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嗣聲請人於107年10月12日刊登上開裁定在太平洋日報,至107年3月12日已滿5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乙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有報紙各1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 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李佩穎 附表 ┌─┬──────────┬──────────────┬────┬───┬────┐ │編│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 │號│ │ │ │ │ │ ├─┼──────────┼──────────────┼────┼───┼────┤ │1 │聯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031至000040 │股票 │10 │10000 │ ├─┼──────────┼──────────────┼────┼───┼────┤ │2 │和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101至000110 │股票 │10 │10000 │ ├─┼──────────┼──────────────┼────┼───┼────┤ │3 │和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076至000100 │股票 │25 │25000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