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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8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楊儭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87號

聲請人
楊灥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科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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