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7號聲 請 人 駱家和即聖翔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9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9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新聞報紙1份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駱大勝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97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蔡春恭 │聖翔企業社│中國信託商│27430****310│15,330元 │107年6月25日 │EZ0231583 │ │ │ │ │ │業銀行五甲│ │ │ │ │ │ │ │ │ │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