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仲訴字第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仲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德茂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柏廷即立達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月1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33,111 元,應徵裁判費42,189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