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
- 法定代理人
- 施姜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淑美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提起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溢收,係指訴訟費用因誤會或其他原因而有溢收情事者而言,例如法院對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有誤而導致溢收裁判費、或當事人因誤少為多而溢繳。
二、經查,再審原告前於民國108 年11月28日對107 年12月27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725 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於108 年12月4 日裁定命再審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750元,惟再審原告僅於108 年12月23日繳納裁判費1,000 元,嗣經本院於108 年12月25日以108 年度再字第4 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訴,因再審原告未聲明不服而告確定,則再審原告於108 年12月23日所繳納之裁判費1,000 元應屬溢繳,本院爰依上開規定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