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4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473號
- 聲請人
- 張佳
- 相對人
- 晶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亞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下同)109 年6 月30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即資方)同意於109 年9 月30日給付聲請人(即勞方)新臺幣56,555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於109 年6月19日、109 年6 月30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⑴109 年5 月底前之積欠工資111,995 元(此部分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勞執字第338 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⑵積欠資遣費20,000元、109 年6 月工資36,555元,合計56,555元,相對人同意於109 年9 月30日前匯入聲請人薪資帳戶。相對人未履行上開調解內容,因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就⑵部分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此有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9 年6月20日、109 年7 月2 日函暨同年6 月19日、30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內頁、電話紀錄、本院109 年度勞執字第338 號裁定在卷可證,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因此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