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黃宣撫
- 當事人黎明、大入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58號聲 請 人 黎明 相 對 人 大入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 條亦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復有明文,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就勞資爭議之調解結果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因勞資爭議處理法就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之管轄法院並無規定,核其性質屬非訟事件,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相關規定,而依非訟事件法第7 條規定,本件應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狀記載聲請人住所地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相對人公司則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此外無其他證據可佐證本院有管轄權,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准予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涂文豪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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