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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1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小字第18號

原告
陳鳳珠
被告
群益藥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約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035元。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 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55,000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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