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小字第18號
- 原告
- 陳鳳珠
- 被告
- 群益藥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約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035元。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 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55,000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小字第18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035元。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 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55,000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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