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4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47號

原告
蔡尚融
被告
呂應必即古瑞悠健康時尚餐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30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呂應必即古瑞悠健康時尚餐廳」之記載,應更正為「呂應必即古瑞悠健康時尚餐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