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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上字第23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洪培睿吳芝瑛鍾淑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上字第23號

上訴人
楊玟儀
被上訴人
逸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逸民
訴訟代理人
李易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1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法 官 吳芝瑛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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