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上字第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上字第23號
- 上訴人
- 楊玟儀
- 被上訴人
- 逸奇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逸民
- 訴訟代理人
- 李易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1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官 洪培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