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上字第23號
- 上訴人
- 楊玟儀
- 被上訴人
- 逸奇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逸民
- 訴訟代理人
- 李易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自民國109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109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7、8頁事實及理由欄第四、五、六項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第六、七、八項。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七頁倒數第三、四行關於「其中289,000元自109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其中289,000元自109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