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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2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吳芝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簡字第25號

原告
楊王網受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被告
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寶琴
被告
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人道國際餐飲
法定代理人
郭子維
被告
人道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餐飲
法定代理人
郭芳良
被告
蓮香齋事業有限公司人道國際餐飲
法定代理人
關寶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人道國際餐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人道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餐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蓮香齋事業有限公司人道國際餐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前四項給付,如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時,其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六、被告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參佰伍拾捌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七、被告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人道國際餐飲應提繳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參佰伍拾捌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八、被告人道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餐飲應提繳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參佰伍拾捌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九、被告蓮香齋事業有限公司人道國際餐飲應提繳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參佰伍拾捌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十、本判決第六項至第九項,如其中任一被告就應提繳之金額,為一部或全部之提繳時,其餘被告於該提繳範圍內同免其責任。

十一、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十二、本判決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至第九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伍佰柒拾玖元、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參佰伍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人道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餐飲及被告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人道國際餐飲、蓮香齋事業有限公司人道國際餐飲(下合稱被告)均為被告人道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之分支機構,具有當事人能力;原告自民國98年11月2日起至107年1月31日止,任職於被告公司擔任廚師,月薪約定為法定基本工資,負責住宿業務早餐烹調等工作。原告於任職期間之工作地點均為高雄市○○區○○○路000號即被告4公司設址處,被告等設址相同、所營事業相同、業務互通,且被告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蓮香齋事業有限公司人道國際餐飲負責人關寶琴為被告人道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餐飲負責人郭芳良之母親,被告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人道國際餐飲負責人郭子維則為郭芳良之姪子,彼等關係親近,且原告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均未變更,足證被告4公司具實質同一性,同為原告之雇主,原告任職期間之勞保單位雖有變更,然並不影響被告為原告雇主之認定。原告與其他同仁自106年起即遭被告陸續欠薪,原告乃於107年1月31日以被告積欠工資,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向被告終止勞動契約,爰依勞動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下列費用:①積欠工資新臺幣(下同)162,501元:依原告薪資明細及107年1月基本工資22,000元計算,被告自106年1月至107年1月共計積欠原告工資162,501元。②資遣費87,078元:原告任職期間為98年11月2日至107年1月31日,以基本工資為計算基礎,被告應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17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給付原告資遣費87,078元。③被告應補提勞工退休金113,358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依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明細,被告於原告任職期間全未提繳勞退金,爰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以基本工資為基礎,依歷年勞退提繳級距計算,請求被告應補提勞工退休金113,358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原告上開請求因被告4公司給付目的相同,任一公司為給付或提繳即滿足原告請求,應為不真正連帶債務,如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或提繳時,其餘被告於該給付或提繳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前段、第14條第1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發給勞工資遣費,勞基法第14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17條亦有明定。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再按雇主應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該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是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裁判要旨參照)。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自願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被告公司登記資料、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原告薪資明細、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函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1至36、

39、317頁),依原告薪資明細,被告共計積欠原告如附表一所示工資共162,501元。又原告主張因被告積欠工資,其已於107年1月31日終止本件勞動契約一節,有自願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之退保日期107年1月31日在卷可佐,應為可採,原告依前揭規定得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二所示資遣費,原告請求資遣費87,078元應屬有據。再依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明細,被告並未為原告提繳退休金,原告得請求被告補提如附表三所示款項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原告請求被告補提113,358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於法有據。

五、綜上,原告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關係,請求判決被告給付工資、資遣費合計249,579元(162,501元+87,078元=249,579元),及均自訴之變更追加狀(二)狀送達翌日即109年10月15日起(本院卷第434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提繳113,358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被告所負第1項至第4項、第6項至第9項債務,屬不真正連帶債務,其中任一被告給付或提繳,他被告於給付或提繳範圍內同免其責,爰判決如主文第5項、第10項所示。又本判決第1項至第4項、第6項至第9項係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附表一:積欠工資(幣別:新臺幣)┌──┬─────┬───────┐│編號│時間 │尚餘金額 │├──┼─────┼───────┤│ 1 │106 年2 月│12,600元 │├──┼─────┼───────┤│ 2 │106 年3月 │22,800元 │├──┼─────┼───────┤│ 3 │106 年4月 │22,800元 │├──┼─────┼───────┤│ 4 │106 年8月 │11,900元 │├──┼─────┼───────┤│ 5 │106 年9月 │16,622元 │├──┼─────┼───────┤│ 6 │106年10月 │21,903元 │├──┼─────┼───────┤│ 7 │106年11月 │21,854元 │├──┼─────┼───────┤│ 8 │106年12月 │10,022元 │├──┼─────┼───────┤│ 9 │107年1 月 │22,000元 │├──┼─────┼───────┤│ │總計 │162,501元 │└──┴─────┴───────┘附表二:平均工資與資遣費(幣別:新臺幣)┌────┬────┬────┬────┬───┬────┬────┬────┬────┬────┬────┬────┐│姓名 │ 到職日*│計算事由│往前回 │總日數│當月之薪│前第1 月│前第2 月│前第3 月│前第4 月│前第5 月│1 個月平││ │ │發生日* │溯6個月 │ │資 │之薪資* │之薪資* │之薪資* │之薪資* │之薪資* │均工資 │├────┼────┼────┼────┼───┼────┼────┼────┼────┼────┼────┼────┤│楊王網受│98/11/2 │107/1/31│106/8/1 │180 │22,000元│21,009元│21,009元│21,009元│21,009元│21,009元│21,174元│└────┴────┴────┴────┴───┴────┴────┴────┴────┴────┴────┴────┘┌────┬────┬────┬─────┬──────┬────┬────┐│月薪 │平均工資│到職日 │離職日 │年資 │新制基數│資遣費 ││ │(日薪) │ │ │(年/月/日)│ │ │├────┼────┼────┼─────┼──────┼────┼────┤│21,174元│694.23元│ 98/11/2│ 107/1/31 │8,2,29 │4 91/744│87,286元│└────┴────┴────┴─────┴──────┴────┴────┘附表三:勞工退休金(幣別:新臺幣)┌──┬─────┬────┬───────┬─────────┐│編號│時間 │基本工資│應提撥工資級距│6 %金額 ││ │ │ │ │(元以下四捨五入)│├──┼─────┼────┼───────┼─────────┤│1 │98年11月 │17,280元│17,280 元 │1,037元 │├──┼─────┼────┼───────┼─────────┤│2 │98年12月 │17,280元│17,280元 │1,037元 │├──┼─────┼────┼───────┼─────────┤│3 │99年1 月 │17,280元│17,280元 │1,037元 │├──┼─────┼────┼───────┼─────────┤│4 │99年2月 │17,280元│17,280元 │1,037元 │├──┼─────┼────┼───────┼─────────┤│5 │99年3月 │17,280元│17,280元 │1,037元 │├──┼─────┼────┼───────┼─────────┤│6 │99年4月 │17,280元│17,280元 │1,037元 │├──┼─────┼────┼───────┼─────────┤│7 │99年5月 │17,280元│17,280元 │1,037元 │├──┼─────┼────┼───────┼─────────┤│8 │99年6月 │17,280元│17,280元 │1,037元 │├──┼─────┼────┼───────┼─────────┤│9 │99年7月 │17,280元│17,280元 │1,037元 │├──┼─────┼────┼───────┼─────────┤│10 │99年8月 │17,280元│17,280元 │1,037元 │├──┼─────┼────┼───────┼─────────┤│11 │99年9月 │17,280元│17,280元 │1,037元 │├──┼─────┼────┼───────┼─────────┤│12 │99年10月 │17,280元│17,280元 │1,037元 │├──┼─────┼────┼───────┼─────────┤│13 │99年11月 │17,280元│17,280元 │1,037元 │├──┼─────┼────┼───────┼─────────┤│14 │99年12月 │17,280元│17,280元 │1,037元 │├──┼─────┼────┼───────┼─────────┤│15 │100年1月 │17,880元│17,880元 │1,073元 │├──┼─────┼────┼───────┼─────────┤│16 │100 年2 月│17,880元│17,880元 │1,073元 │├──┼─────┼────┼───────┼─────────┤│17 │100 年3月 │17,880元│17,880元 │1,073元 │├──┼─────┼────┼───────┼─────────┤│18 │100 年4月 │17,880元│17,880元 │1,073元 │├──┼─────┼────┼───────┼─────────┤│19 │100 年5月 │17,880元│17,880元 │1,073元 │├──┼─────┼────┼───────┼─────────┤│20 │100 年6月 │17,880元│17,880元 │1,073元 │├──┼─────┼────┼───────┼─────────┤│21 │100 年7月 │17,880元│17,880元 │1,073元 │├──┼─────┼────┼───────┼─────────┤│22 │100 年8月 │17,880元│17,880元 │1,073元 │├──┼─────┼────┼───────┼─────────┤│23 │100 年9月 │17,880元│17,880元 │1,073元 │├──┼─────┼────┼───────┼─────────┤│24 │100年10月 │17,880元│17,880元 │1,073元 │├──┼─────┼────┼───────┼─────────┤│25 │100年11月 │17,880元│17,880元 │1,073元 │├──┼─────┼────┼───────┼─────────┤│26 │100年12月 │17,880元│17,880元 │1,073元 │├──┼─────┼────┼───────┼─────────┤│27 │101年1 月 │18,780元│18,780元 │1,127元 │├──┼─────┼────┼───────┼─────────┤│28 │101 年2月 │18,780元│18,780元 │1,127元 │├──┼─────┼────┼───────┼─────────┤│29 │101 年3月 │18,780元│18,780元 │1,127元 │├──┼─────┼────┼───────┼─────────┤│30 │101 年4月 │18,780元│18,780元 │1,127元 │├──┼─────┼────┼───────┼─────────┤│31 │101 年5月 │18,780元│18,780元 │1,127元 │├──┼─────┼────┼───────┼─────────┤│32 │101 年6月 │18,780元│18,780元 │1,127元 │├──┼─────┼────┼───────┼─────────┤│33 │101 年7月 │18,780元│18,780元 │1,127元 │├──┼─────┼────┼───────┼─────────┤│34 │101 年8月 │18,780元│18,780元 │1,127元 │├──┼─────┼────┼───────┼─────────┤│35 │101 年9月 │18,780元│18,780元 │1,127元 │├──┼─────┼────┼───────┼─────────┤│36 │101 年10月│18,780元│18,780元 │1,127元 │├──┼─────┼────┼───────┼─────────┤│37 │101年11 月│18,780元│18,780元 │1,127元 │├──┼─────┼────┼───────┼─────────┤│38 │101年12 月│18,780元│18,780元 │1,127元 │├──┼─────┼────┼───────┼─────────┤│39 │102 年1 月│18,780元│18,780元 │1,127元 │├──┼─────┼────┼───────┼─────────┤│40 │102 年2月 │18,780元│18,780元 │1,127元 │├──┼─────┼────┼───────┼─────────┤│41 │102 年3月 │18,780元│18,780元 │1,127元 │├──┼─────┼────┼───────┼─────────┤│42 │102 年4月 │19,047元│19,200元 │1,152元 │├──┼─────┼────┼───────┼─────────┤│43 │102 年5月 │19,047元│19,200元 │1,152元 │├──┼─────┼────┼───────┼─────────┤│44 │102 年6月 │19,047元│19,200元 │1,152元 │├──┼─────┼────┼───────┼─────────┤│45 │102 年7月 │19,047元│19,047元 │1,143元 │├──┼─────┼────┼───────┼─────────┤│46 │102 年8月 │19,047元│19,047元 │1,143元 │├──┼─────┼────┼───────┼─────────┤│47 │102 年9月 │19,047元│19,047元 │1,143元 │├──┼─────┼────┼───────┼─────────┤│48 │102年10 月│19,047元│19,047元 │1,143元 │├──┼─────┼────┼───────┼─────────┤│49 │102年11 月│19,047元│19,047元 │1,143元 │├──┼─────┼────┼───────┼─────────┤│50 │102年12 月│19,047元│19,047元 │1,143元 │├──┼─────┼────┼───────┼─────────┤│51 │103年1 月 │19,047元│19,047元 │1,143元 │├──┼─────┼────┼───────┼─────────┤│52 │103 年2月 │19,047元│19,047元 │1,143元 │├──┼─────┼────┼───────┼─────────┤│53 │103 年3月 │19,047元│19,047元 │1,143元 │├──┼─────┼────┼───────┼─────────┤│54 │103 年4月 │19,047元│19,047元 │1,143元 │├──┼─────┼────┼───────┼─────────┤│55 │103 年5 月│19,047元│19,047元 │1,143元 │├──┼─────┼────┼───────┼─────────┤│56 │103 年6月 │19,047元│19,047元 │1,143元 │├──┼─────┼────┼───────┼─────────┤│57 │103 年7月 │19,273元│19,273元 │1,156元 │├──┼─────┼────┼───────┼─────────┤│58 │103 年8月 │19,273元│19,273元 │1,156元 │├──┼─────┼────┼───────┼─────────┤│59 │103 年9月 │19,273元│19,273元 │1,156元 │├──┼─────┼────┼───────┼─────────┤│60 │103 年10月│19,273元│19,273元 │1,156元 │├──┼─────┼────┼───────┼─────────┤│61 │103 年11月│19,273元│19,273元 │1,156元 │├──┼─────┼────┼───────┼─────────┤│62 │103 年12月│19,273元│19,273元 │1,156元 │├──┼─────┼────┼───────┼─────────┤│63 │104年1月 │19,273元│19,273元 │1,156元 │├──┼─────┼────┼───────┼─────────┤│64 │104 年2月 │19,273元│19,273元 │1,156元 │├──┼─────┼────┼───────┼─────────┤│65 │104 年3月 │19,273元│19,273元 │1,156元 │├──┼─────┼────┼───────┼─────────┤│66 │104 年4月 │19,273元│19,273元 │1,156元 │├──┼─────┼────┼───────┼─────────┤│67 │104 年5月 │19,273元│19,273元 │1,156元 │├──┼─────┼────┼───────┼─────────┤│68 │104 年6月 │19,273元│19,273元 │1,156元 │├──┼─────┼────┼───────┼─────────┤│69 │104 年7月 │20,008元│20,008元 │1,200元 │├──┼─────┼────┼───────┼─────────┤│70 │104 年8月 │20,008元│20,008元 │1,200元 │├──┼─────┼────┼───────┼─────────┤│71 │104 年9月 │20,008元│20,008元 │1,200元 │├──┼─────┼────┼───────┼─────────┤│72 │104年10月 │20,008元│20,008元 │1,200元 │├──┼─────┼────┼───────┼─────────┤│73 │104年11月 │20,008元│20,008元 │1,200元 │├──┼─────┼────┼───────┼─────────┤│74 │104年12月 │20,008元│20,008元 │1,200元 │├──┼─────┼────┼───────┼─────────┤│75 │105 年1月 │20,008元│20,008元 │1,200元 │├──┼─────┼────┼───────┼─────────┤│76 │105 年2月 │20,008元│20,008元 │1,200元 │├──┼─────┼────┼───────┼─────────┤│77 │105 年3月 │20,008元│20,008元 │1,200元 │├──┼─────┼────┼───────┼─────────┤│78 │105 年4月 │20,008元│20,008元 │1,200元 │├──┼─────┼────┼───────┼─────────┤│79 │105 年5月 │20,008元│20,008元 │1,200元 │├──┼─────┼────┼───────┼─────────┤│80 │105 年6月 │20,008元│20,008元 │1,200元 │├──┼─────┼────┼───────┼─────────┤│81 │105 年7月 │20,008元│20,008元 │1,200元 │├──┼─────┼────┼───────┼─────────┤│82 │105 年8月 │20,008元│20,008元 │1,200元 │├──┼─────┼────┼───────┼─────────┤│83 │105 年9月 │20,008元│20,008元 │1,200元 │├──┼─────┼────┼───────┼─────────┤│84 │105 年10月│20,008元│20,008元 │1,200元 │├──┼─────┼────┼───────┼─────────┤│85 │105 年11月│20,008元│20,008元 │1,200元 │├──┼─────┼────┼───────┼─────────┤│86 │105 年12月│20,008元│20,008元 │1,200元 │├──┼─────┼────┼───────┼─────────┤│87 │106年1月 │21,009元│21,009元 │1,261元 │├──┼─────┼────┼───────┼─────────┤│88 │106 年2月 │21,009元│21,009元 │1,261元 │├──┼─────┼────┼───────┼─────────┤│89 │106 年3月 │21,009元│21,009元 │1,261元 │├──┼─────┼────┼───────┼─────────┤│90 │106 年4月 │21,009元│21,009元 │1,261元 │├──┼─────┼────┼───────┼─────────┤│91 │106 年5月 │21,009元│21,009元 │1,261元 │├──┼─────┼────┼───────┼─────────┤│92 │106 年6月 │21,009元│21,009元 │1,261元 │├──┼─────┼────┼───────┼─────────┤│93 │106 年7月 │21,009元│21,009元 │1,261元 │├──┼─────┼────┼───────┼─────────┤│94 │106 年8月 │21,009元│21,009元 │1,261元 │├──┼─────┼────┼───────┼─────────┤│95 │106 年9月 │21,009元│21,009元 │1,261元 │├──┼─────┼────┼───────┼─────────┤│96 │106年10月 │21,009元│21,009元 │1,261元 │├──┼─────┼────┼───────┼─────────┤│97 │106年11月 │21,009元│21,009元 │1,261元 │├──┼─────┼────┼───────┼─────────┤│98 │106年12月 │21,009元│21,009元 │1,261元 │├──┼─────┼────┼───────┼─────────┤│99 │107年1 月 │22,000元│22,000元 │1,320元 │├──┼─────┼────┼───────┼─────────┤│ │總計 │ │ │113,395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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