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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47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47號

上訴人
合鈦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玉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景煥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9 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25萬9,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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