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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
    鄭峻明
  • 法定代理人
    魯玉強

  • 上訴人
    合鈦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47號上 訴 人 合鈦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玉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景煥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萬9,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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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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