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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85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簡字第85號

原告
鄭清發
被告
黃鶴樓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瑞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5,00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3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106年10月受僱被告擔任廚師,雙方約定月薪為45,000元。被告自109年2月份開始積欠薪資,直至6月份共積欠109年2月至6月薪資合計225,000元,因此依照勞動契約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給付原告225,000元。

二、被告則以:因疫情關係,來店消費客人變少,運營困難,無力清償等語為辯。

三、本院判斷之理由:雙方對於原告於106年10月受僱被告擔任廚師,雙方約定月薪為45,000元。被告自109年2月份開始積欠薪資,直至6月份共積欠薪資合計225,000元等情不爭執,被告自應給付積欠工資。至於被告無力清償雖足同情,但與原告請求有無理由無關。從而原告本於勞動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25,00 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判決第一項係法院就勞工之請求為被告即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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