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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9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9號

原告
朱國正
被告
慶峰鋼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琪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而起訴,而被告公司地址設於桃園市桃園區,有原告民事起訴狀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又原告陳明其勞務提供地在新竹工業區,亦有原告提出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佐,均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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