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40號
- 原告
- 鍾承翰
上列原告就所提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齊,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請確認起訴對象係黃振輝或德記船舶股份有限公司或是何人,並明確記載被告住所或居所。
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項目是什麼?請求金額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