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吳芝瑛
- 當事人鍾承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40號原 告 鍾承翰 上列原告就所提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以書 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齊,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請確認起訴對象係黃振輝或德記船舶股份有限公司或是何人,並明確記載被告住所或居所。 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項目是什麼?請求金額是多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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