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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吳芝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40號

原告
鍾承翰

上列原告就所提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齊,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請確認起訴對象係黃振輝或德記船舶股份有限公司或是何人,並明確記載被告住所或居所。

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項目是什麼?請求金額是多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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