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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鄭峻明

  • 原告
    葉書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95號原   告 葉書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皇家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台幣(下同)9,2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6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 1,000-667=333),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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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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