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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
    黃宣撫
  • 法定代理人
    何東盛、洪榮同

  • 原告
    江莉姍
  • 被告
    南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邱正雄日顯停車機械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98號原   告 江莉姍 被   告 南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東盛 被   告 邱正雄 被   告 日顯停車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榮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6,1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因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101 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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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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