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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98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98號

原告
江莉姍
被告
南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東盛
被告
邱正雄
被告
日顯停車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榮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6,1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因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101 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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