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98號
- 原告
- 江莉姍
- 被告
- 南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東盛
- 被告
- 邱正雄
- 被告
- 日顯停車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榮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6,1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因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101 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