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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
    鍾淑慧
  • 法定代理人
    盧明志

  • 被告
    捷利創新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5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捷利創新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明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翁茂益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將原判決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5,906元【(11,100元+666元)×12個月×5年=705,90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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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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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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