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5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捷利創新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明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翁茂益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將原判決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5,906元【(11,100元+666元)×12個月×5年=705,9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