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60號
- 原告
- 美商美國總統輪船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高雄辦事處
- 原告
- 企業工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鴻耀
- 訴訟代理人
- 陳旻沂律師
- 被告
- 美商美國總統輪船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彰義
- 訴訟代理人
- 蔡月霞
方金寶律師
吳冠龍律師
陳婉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8 月12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6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因本件應補提繳之勞工退休金差額如認定為被告民事答辯理由二狀附表1 「提繳差額」欄所示,則依原告所主張按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公布之投資績效,所計算之勞動基金投資績效損失,尚非明確,是請原告計算後事先具狀說明,並逕自寄送繕本予被告核對,以利儘速辯論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