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1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134號
- 債權人
- 泰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光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崇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513條意旨自明。
二、本件經核,依本院職權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黃崇泰已於民國109年1月2日遷出國外,迄未入境,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