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3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39號
- 債權人
- 莊美鳳
- 債務人
- 聯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朝陽
- 債務人
- 曄隆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素娥
一、㈠債務人聯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參拾陸萬參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㈡債務人曄隆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玖佰伍拾萬零捌佰壹拾玖元,及自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