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6號
- 債權人
- 黃麗環
- 債權人
- 許鴻文
- 債權人
- 吳金燕
- 債權人
- 李秀華
- 債權人
- 王淳儀
- 債權人
- 吳玉女
- 債權人
- 黃子蔓
- 債權人
- 陳麗珠
- 債務人
- 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台灣生命館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上二人共同 張峻豪
- 法定代理人
- 債務人
- 太元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琇齡
- 債務人
- 億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政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分別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債權人│││(新台幣)││││├──┼──────┼──────────┼───────┼─────┤│001 │1,824,000元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黃麗環││││起至清償日止│││├──┼──────┼──────────┼───────┼─────┤│002 │1,345,000元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許鴻文││││起至清償日止│││├──┼──────┼──────────┼───────┼─────┤│003 │1,179,000元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吳金燕││││起至清償日止│││├──┼──────┼──────────┼───────┼─────┤│004 │320,000元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李秀華││││起至清償日止│││├──┼──────┼──────────┼───────┼─────┤│005 │875,000元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王淳儀││││起至清償日止│││├──┼──────┼──────────┼───────┼─────┤│006 │1,174,000元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吳玉女││││起至清償日止│││├──┼──────┼──────────┼───────┼─────┤│007 │1,072,000元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黃子蔓││││起至清償日止│││├──┼──────┼──────────┼───────┼─────┤│008 │4,913,500元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陳麗珠││││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