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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6號

債權人
黃麗環
債權人
許鴻文
債權人
吳金燕
債權人
李秀華
債權人
王淳儀
債權人
吳玉女
債權人
黃子蔓
債權人
陳麗珠
債務人
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台灣生命館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上二人共同 張峻豪
法定代理人
債務人
太元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琇齡
債務人
億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分別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債權人│││(新台幣)││││├──┼──────┼──────────┼───────┼─────┤│001 │1,824,000元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黃麗環││││起至清償日止│││├──┼──────┼──────────┼───────┼─────┤│002 │1,345,000元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許鴻文││││起至清償日止│││├──┼──────┼──────────┼───────┼─────┤│003 │1,179,000元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吳金燕││││起至清償日止│││├──┼──────┼──────────┼───────┼─────┤│004 │320,000元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李秀華││││起至清償日止│││├──┼──────┼──────────┼───────┼─────┤│005 │875,000元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王淳儀││││起至清償日止│││├──┼──────┼──────────┼───────┼─────┤│006 │1,174,000元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吳玉女││││起至清償日止│││├──┼──────┼──────────┼───────┼─────┤│007 │1,072,000元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黃子蔓││││起至清償日止│││├──┼──────┼──────────┼───────┼─────┤│008 │4,913,500元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陳麗珠││││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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