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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0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043號

債權人
佳晨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仕傑
債務人
峻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柒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參萬肆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貳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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