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5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544號
- 債權人
- 鉅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奕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思創視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具有執行力,即得執之以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就該債權重複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為無保護必要,應不予准許。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兩造間之還款協議書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作成108年度北院民公寅字第100286號公證書,載明如未依約給付買賣價金,應逕受強制執行,依上開說明,債權人即得據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其重複聲請發支付命令,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