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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5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528號

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思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叁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求償門號之專案補貼款,請求基礎同合約所載,金額已併入電信本金一起求償。(而利息起算日同本金,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9/01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等共計26門(詳欠費明細),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 $433150元整(已包含違約金即求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 $285831元),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含專案補貼款的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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