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8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陳德勝、厲復中
- 當事人德翔海運有限公司、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勃亞環資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835號 債 權 人 德翔海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債 權 人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債 務 人 勃亞環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厲復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玖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二人依和解書請求債務人給付和解金及違約金,惟德翔海運有限公司非系爭和解書之當事人(和解書係蓋用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大小章),故其請求債務人給付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德翔海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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