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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0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閤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穎
上聲請人閤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代收入傳票)。

二、承上,聲請人所提供之書面證明應注意是否複印清晰可辨聲請人及票據明細資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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