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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2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25號

聲請人
南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南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倘系爭票據尚未交付給受款人前遺失票據,發票人始有票據權利據以聲請公示催告。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發票人(即「南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原聲請人改列為送達代收人。

二、倘係爭票據係已交付給受款人,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即「伊迪行製衣興業有限公司」),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三、確認聲請人為何人?若為南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表明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及聲請狀補正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印章。若為邢士正,請釋明得為本件聲請之依據。

四、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請補正付款銀行之大小印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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