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3,1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6號

執行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0 日

聲請人即債 劉宥婕(原名:劉筱雯)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王銘鈺律師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楊富傑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莊凱鈞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 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國109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聲請人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將該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嗣除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確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債權額合計384,181元,佔債權比例25.58 %)外,而其餘6名債權人於該期限內均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則依前開條文意旨即視為同意。

三、綜上,本件更生事件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及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已逾半數,是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觀諸聲請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償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附表:更生方案(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附件: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每一個月為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清償金額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0,418                52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854                65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05,435               534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94,872               987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636,220             3,220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57,727               798 玉山商業銀行 384,181             1,944 合             計 1,501,707             7,600 總清償金額:547,200元,清償成數36.43%。  因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各債權人每期清償金額計算有誤,爰依下開計算式職權修正如附表所示金額。 計算式均為:每期清償金額×各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總額,比較至小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 構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