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即、念葉素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0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念葉素玉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周崇賢律師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一、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 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4條之1第1款、第62條第2項、第64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本條例第64條第1 項規定債務人之固定收入,不以勞務所得者為限,僅須其為長期、定額之給付,無論為有償或無償取得者均屬之。政府固定給付之補貼,如老人生活津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低收入戶之生活扶助費,應認係屬債務人之固定收入。而債務人之固定收入,於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如仍有餘額足敷依更生方案所定條件清償,即難認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99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21號法律 問題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現年67歲,目前從事資源回收工作,每月收入約為新臺幣6,000元。又自109年9月起每 月領取國民年金,自109年10月起每月領取4,374元,符合長期、定額之給付。再者,債務人之次子念義閔每月給付債務人扶養費平均7,000元。上開有債務人、次子念義閔之切結 書及存摺明細在卷可憑,堪認每月有固定收入。次查,債務人於105年9月13日獨資設立之「保信除蟲企業社」已於109 年2月24日申請歇業核准。而登記在保信除蟲企業社即債務 人所有之車號:0000-00車輛為2009年出廠,使用已逾13年 ,並設有動產抵押登記,據動產抵押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對債務人有動產擔保債權額為588,000元,該車輛殘 值為新臺幣14萬元,如予換價尚不足清償。而債務人名下車號:0000-00車輛為2004年出廠,使用已逾18年,已無換價 實益。此外,債務人名下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目前尚有48,228元之保單解約金價值等情,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公司函文等在卷足憑。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人收受本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一個月為一期,六年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7,240元。經本院審 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經查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尚有國泰人壽48,228元 之保單解約金。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 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 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 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 人之受償總額。 (二)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自陳每月生活費用10,000元,核以111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要屬合 理。而債務人還款6年間之可處分所得共1,250,928元,加計前開保單解約金之清算價值,扣除6年間必要生活 費用720,000元後,其更生方案清償總額需超過530,928之10分之9為477,835元以上,依上開條文規定即可認已盡力清償。 (三)按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特定財產有優先權、質權、抵押權、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申報債權、有擔保之債權人,就其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之債權,非依更生或清算,不得行使其權利,消債條例第35條第1 項、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可資參照。本件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稱債務人尚積欠有擔保債務588,000元及利息,動產抵押標的物為登記在保信除蟲企 業社即債務人所有之車號:0000-00車輛,經該債權人 預估該車輛剩餘價值140,000元,則其動產抵押權行使 後不足受償額約554,968元。因此本件將預估行使動產 抵押權不足額之部分納入無擔保債務中,並就本件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列入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預估不足額之債權,附此敘明。 (四)綜上,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撙節支出、傾盡其所有,同意加計前開保單解約金之九成之金額於更生方案內,提高每月還款金額,提出每月清償7,240元,共72期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額521,280元已符合上開盡力清償標準,故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 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更生方案(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每一個月為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清償金額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4,421 1,238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554,968 6,002 合 計 669,389 7,240 總清償金額:521,280元,清償成數77.87%。 計算式均為:每期清償金額×各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總額,比較至小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