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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9號 第 三 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聲請人即債 歐俊鴻 務人 代 理 人 楊林澂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不得變更要保人、不得辦理保單借款、不得終止保險契約領取解約金或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再按法院裁定 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為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亦有明文。且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為保全處分及變更保全處分之期間,不受本條例第19第2項之限制,此觀本條例施行 細則第14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歐俊鴻業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11號裁定自民國109年4月9日起開始更生程序,為保全債務人之財產 ,以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爰裁定如主文。 三、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附表: 保險公司 要保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歐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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