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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9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91號

聲請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呂季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建號10516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二、債務人莊學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大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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