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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4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42號

聲請人
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煌
相對人
和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肇慶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5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及案外人高宏冷凍海產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9年5月21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民國108年7月24日邀同案外人高宏冷凍海產有限公司、陳肇慶、陳思吟向聲請人借用15,606,000元,並簽發本票乙紙。詎經聲請人於民國109年5月19日向相對人和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案外人高宏冷凍海產有限公司、陳肇慶、陳思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各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1│高雄  │小港    │二橋    │        │1297            │  │2,125       │全部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56  │二橋段129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一層:148.8   │          │全部│  │
│  │    │                              │2層樓房     │二層:148.8   │          │    │  │
│  │    ├───────────────┤            │地下層:108.8 │          │    │  │
│  │    │東林路5號                     │            │合計:406.4   │          │    │  │
│  │    │                              │            │              │          │    │  │
├─┼──┼───────────────┼──────┼───────┼─────┼──┼─┤
│2│57  │二橋段129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一層:974.85  │屋頂突出物│全部│  │
│  │    │                              │一層樓房    │地下層:124.81│:13.54   │    │  │
│  │    ├───────────────┤            │合計:1,099.66│          │    │  │
│  │    │東林路5號                     │            │              │          │    │  │
│  │    │                              │            │              │          │    │  │
├─┼──┼───────────────┼──────┼───────┼─────┼──┼─┤
│3│58  │二橋段129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一層:20.25   │          │全部│  │
│  │    │                              │一層樓房    │合計:20.25   │          │    │  │
│  │    ├───────────────┤            │              │          │    │  │
│  │    │東林路5號                     │            │              │          │    │  │
│  │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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