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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伯川

  • 當事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729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峻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峻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載有變更前、後名稱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表明相對人峻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相對人峻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王宏義,非為王宏智,請儘速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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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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