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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84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844號

聲請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相對人
順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
相對人
豐慶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豐裕
相對人
陳志倫
相對人
鄧雅祺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本票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票據法第120條第5、4項分別定有明文。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鳳山簡易庭

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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