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976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976號

聲請人
孟三騏即孟三中
相對人
台灣智庫綜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彩碧
相對人
曾繼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經查,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以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316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相對人嗣依該裁定聲請執行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608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在案,業據本院職權調取本院上開案卷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蘇瑛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