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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46號

指定簿冊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46號

聲請人
望月敏洋
關係人
日商西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5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點第三行至第七行「108 年度司司字第91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確認聲請人確已於108 年9 月18日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於108 年4 月23日以雄院和民司甲108 司司43字第1081000141號函准予備查無訛」之記載,應更正為「108 年度司司字第152 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確認聲請人確已於109 年10月14日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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