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46號
- 聲請人
- 望月敏洋
- 關係人
- 日商西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5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點第三行至第七行「108 年度司司字第91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確認聲請人確已於108 年9 月18日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於108 年4 月23日以雄院和民司甲108 司司43字第1081000141號函准予備查無訛」之記載,應更正為「108 年度司司字第152 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確認聲請人確已於109 年10月14日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