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63號
- 聲請人
-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 法定代理人
- 李瓊慧
- 相對人
- 永協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林瑞成律師(事務所地址:臺南市○區○○路000 號4 樓之5)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滯欠聲請人民國98至99年、104 至109 年地價稅計新臺幣(下同)148,646 元,而相對人前經高雄市政府於75年3 月13日以高市建二字第77070 號函撤銷登記在案,依法應進行清算程序,惟相對人並未向本院聲請選派清算人,且所有董事皆已死亡,致欠繳之地價稅繳款書無法送達,為確保聲請人之租稅債權,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依公司法第26條之1 之規定,前開法條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亦準用之。次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 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相對人積欠聲請人稅款尚未繳納,並經高雄市政府撤銷登記,且相對人董事皆已死亡等情,有欠稅查詢情形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高雄市政府104 年10月12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453879100 號函、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本院104 年10月7 日雄院隆民字第1040003413號函及109 年3 月11日雄院和民字第1090000876號函、個人除戶資料附卷可稽;又關於相對人之清算程序,因其章程並無特別規定,亦未經股東會選任,迄未進行清算程序,復因相對人欠繳稅捐,聲請人有對其追繳稅捐之必要,是聲請人本於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選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以擔任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有理由,自應准許。
㈡關於清算人之人選,本院審酌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在於為相對人擇定清算人,以免因相對人無法定代理人,致無法進行後續對於相對人追繳滯納稅捐之法定程序,是清算人允宜具備相當程度之法律知識,以兼顧國家收取稅捐之公益及相對人之財產私益。而林瑞成律師具有專業法律素養,實務經驗豐富,足堪辦理公司清算事務,由其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不致損害相對人之利益,應屬適當;林瑞成律師復查無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且經本院詢問後林瑞成律師亦表示同意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爰依前引公司法之規定,選派林瑞成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