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3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1322號
- 原告
- 寶凱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青
- 訴訟代理人
- 王子杰
- 被告
- 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廣超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簽立麻將遊戲開發合約(下稱系爭契約),因被告未依約履行,原告乃依民法第226條、第229條第1項、第254條、第256條、第259條第1、2款規定解除系爭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經查,被告公司設立登記於南投縣,有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