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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322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1322號

原告
寶凱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青
訴訟代理人
王子杰
被告
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廣超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簽立麻將遊戲開發合約(下稱系爭契約),因被告未依約履行,原告乃依民法第226條、第229條第1項、第254條、第256條、第259條第1、2款規定解除系爭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經查,被告公司設立登記於南投縣,有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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