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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9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968號

原告
鑫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興
訴訟代理人
黃羽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順耀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依原告民國109年10月14日民事陳報暨準備書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0,7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9,513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1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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