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9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968號
- 原告
- 鑫礦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國興
- 訴訟代理人
- 黃羽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順耀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依原告民國109年10月14日民事陳報暨準備書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0,7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9,513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1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