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重訴字第1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重訴字第103號
- 原告
- 眾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健良
- 訴訟代理人
- 包喬凡律師
- 被告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8日以109年度補字第49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9年5月29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宣告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