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重訴字第103號

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重訴字第103號

原告
眾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健良
訴訟代理人
包喬凡律師
被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8日以109年度補字第49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9年5月29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宣告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