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重訴字第6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重訴字第66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莉莉
- 被告
- 誠成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金炎
- 法定代理人
- 郭金圳
- 法定代理人
- 郭金惠
- 法定代理人
- 郭朝益
- 法定代理人
- 郭林濱
- 法定代理人
- 郭金福
- 法定代理人
- 李美雲
- 法定代理人
- 曾茂松
- 法定代理人
- 陳堅營
- 法定代理人
- 楊哲仁
- 法定代理人
- 郭金生
- 法定代理人
- 黃許素春
- 法定代理人
- 黃永坤
- 法定代理人
- 黃永璋
- 法定代理人
- 黃雅真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9年3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