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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4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施盈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4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盤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智榮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修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3,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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