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號
- 原告
- 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朝源
- 訴訟代理人
- 許駿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心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銘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耀德律師
- 被告
- 臺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劉麗蓉
- 訴訟代理人
- 陳永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追加金錢請求為新臺幣(下同)23,874,580元本息(見本院卷㈠第61頁),並追加請求被告返還面額335 萬元之履約保證本票1 紙(下稱系爭本票,見本院卷㈠第62、221 頁),經核原告因受系爭本票返還可獲利益為335 萬元,合計原告擴張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7,224,580元(計算式:23,874,580+3,350,000=27,224,58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624 元,扣除原告已繳第一審裁判費89,308元後,尚應補繳162,316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追加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