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林明慧
- 當事人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民國110 年2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金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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