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金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
,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