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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6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林明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金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

,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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