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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6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林育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東均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麗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碁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 月10日本院109 年度建字第65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09 萬5,1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2,685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

由書到院,併予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育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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