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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王耀霆

  • 原告
    洪世雄即世茂企業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世雄即世茂企業行 視同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寘婷 林鑫雄 上列上訴人、視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揚有限公司、陳朝坤即久揚工程行間請求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 年1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734,1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339元,上訴 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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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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