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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王耀霆

上訴人
即原告
洪世雄即世茂企業行
即原告
視同上訴人
即原告
陳寘婷

林鑫雄

上列上訴人、視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揚有限公司、陳朝坤即久揚工程行間請求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34,1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339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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